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未曾获得过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第二章  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立厦门市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事项;

  (二)研究确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按照评定标准实施评定,并评定结果。

  第八条  评价办在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评委委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厦门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厦门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方法

  第九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厦门市质量奖:

  1.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情况;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价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评定内容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  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组织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由评价办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评价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专评委研究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由评价办向社会公示并向市政府提请厦门市质量奖建议名单。市政府批准、颁发厦门市质量奖,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质量宣传专项经费20万元的支持。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有权宣传和享用厦门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厦门市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组织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7号)及《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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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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