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5〕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为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6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6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5元;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5元。为防止部分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过低,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级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六级低于保底金额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以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61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按供养对象作如下提高:

  1、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三、待遇调整计发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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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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