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组织论证有关委托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5〕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程序的批复》(厦府〔2015〕1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组织论证有关委托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属于市地铁办、市属各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范围的,征收范围的组织论证工作由市地铁办、市属各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其余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组织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
二、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市政府不再对具体建设项目另行出具委托组织论证的委托书。
三、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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