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5〕143号

各镇、街、场,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集美区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奖励帮扶力度,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5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达标考评方案的通知》(闽人口领〔2015〕3号)文件要求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扶助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家庭成员户籍在集美区辖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

  二、奖励扶助项目

  (一)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1.实施升学奖励。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子女参加高考考上“985”或“211”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实施就业扶持。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补充性工作人员,或统一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子女及其父母。

  (二)建立法定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实施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中,未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范围的,每人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

  4.实施特殊抚慰。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且尚未纳入《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扶助政策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自独生子女死亡或确认独生子女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的下一年起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800元的精神抚慰金,直至其收养、再生育、死亡或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政策范围为止。

  5.建立健康体检。对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二女绝育户夫妻每人每年提供标准为200元的免费健康体检。

  三、经费来源

  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支出。

  四、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7天无异议,由镇(街、场)计生办复核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后发放。

  五、其他事项

  1.省、市出台的同类项目奖励扶持内容,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相同类型的计生奖励不重复享受。

  2.本办法由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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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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