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1日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区(以下简称“鼓浪屿”)建设活动的管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鼓浪屿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内外修缮和配套水电设施安装及庭院、外部环境改造和店面装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其他涉及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鼓浪屿的建设活动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前置审批、统一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对鼓浪屿的建设活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与核准建设项目申请人的申请;

  (二)统一回复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结果;

  (三)统一组织开展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对鼓浪屿的建设活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联合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建设、文化(物)、市政、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鼓浪屿的建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第六条在鼓浪屿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批同意。

  建设项目业主或责任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活动,应向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业主权属证明文件或责任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区位(红线)图;

  (四)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五)建设项目计划工期以及拟开工、竣工时间。

  前款规定的材料目录由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制定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当在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统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 受理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登记建立申报台账,并应进行统一前置审批。

  第八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当根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前置审批意见。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前置审批意见。

  第九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由1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0名以上规划建筑、3名以上历史文物、2名以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库名单由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建设、文化(物)、法制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组织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3名规划建筑专家、1名历史文物专家、1名法律专家组成5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对申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组采用表决方式作出,评审意见经参评的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为有效;评审意见应对持异议的专家意见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根据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作出如下前置审批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作出予以同意的书面决定;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对前置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根据市、区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备案、审批目录,在前置审批同意意见书中载明该项目的报备或报批的部门。

  第十二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建立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分类台账。

  前置审批分类台账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前置审批申请书编号;

  (二)建设项目业主权属证明文件或责任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区位(红线)图;

  (四)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五)建设项目计划工期,以及拟开工、竣工时间;

  (六)前置审批意见及其编号;

  (七)待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部门。

  第十三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在3日内作出前置审批意见,并通过统一受理窗口统一送达建设项目的申报人。

  统一受理窗口还应将前置审批同意书面意见书同时抄送或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推送给有关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报批的建设项目,经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批同意后,建设项目业主或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市直有关审批部门应采取措施,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实行联动审批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涉及鼓浪屿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目录及工作流程抄送或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给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采用委托审批的,还应将委托审批事项、委托部门及审批流程抄送或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给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

  第十七条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抄送或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给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

  第十八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将第十五条审批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台账。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业主或责任人应依法制作和安装建设项目公示牌;

  建设项目公示牌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权属关系、前置审批书或审批决定编号;

  (二)建设项目的区位(红线)图;

  (三)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施工图;

  (五)建设项目计划工期,以及拟开工、竣工时间。

  第二十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当与思明区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要求,指派相关部门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共同建立统一监督检查队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统一监督检查队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制,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采用网格化模式,开展每日巡查,根据审批资料进行复核。

  对建设项目的关键施工节点应当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日常检查台账制度。日常检查台账应全面记载如下内容:

  (一)巡查和重点抽查的参加人员、时间;

  (二)建设项目名称;

  (三)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问题;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报告给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当将违法建设行为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或其他方式通报市、区级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应派员参加竣工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浪屿管委会)负责统一受理,并详细记载举报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通报市、区级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建设、文化(物)、市政、公安、市场监督、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各项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人员怠于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监察、效能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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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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