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3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稳步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尚未分类和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根据单位性质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含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单位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意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意见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两个因素决定。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我市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过渡系数。

  4.保低限高。对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计算公式分别为:

  新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老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A×M+B+C)× 

  其中: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Cn-1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C2014=0;N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和特区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意见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分账核算,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本意见实施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今后国家、我省或我市出台转移接续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另行研究制定。

  十、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我市现行政策的衔接

  (一)已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衔接。

  原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属于国务院《决定》规定参保范围的,改按本意见参保缴费,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标准。其中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且未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的人员,自本意见实施起按2014年10月本人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上述人员今后的退休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的衔接。

  原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2014年10月前已退休人员,一次性退还本人。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留存基金的衔接。

  原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历年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部分和个人账户余额的本息,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要严格落实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数据集中管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会同组织、编制、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落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编制核定、事业单位分类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安排、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和征缴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对我市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经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认真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和各区要集中组织开展各层次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提高业务能力。

  (三)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区、各部门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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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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