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有关考核事项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5〕320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组织部署,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积极融入,先行先试,发挥引领、骨干和表率的作用,促进我市自贸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厦委办[2015]9号)的精神和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厦国资产[2015]236号)(下称《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参与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符合《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参与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的企业。

  二、单列考核事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一)账面亏损

  企业在厦门自贸区挂牌成立后在区内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子企业,在市场培育期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发生的账面亏损,在考核中冲减亏损,视同利润加回。

  培育期第一年冲减的亏损额不得超过新设企业当年度资本成本的2倍,第二年不得超过资本成本的1.5倍,第三年不得超过资本成本的1倍。资本成本根据企业调整后资本和资本成本率计算确定,其中调整后资本=企业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总额-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资本成本率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确定。

  (二)租金优惠

  企业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在自贸区内提供招商载体资源(包括仓库、厂房、写字楼、商城等),并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有房屋租赁价格临时管理办法》(厦国资产[2015]18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租赁价格优惠所减少的租金收入,在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

  (三)搬迁改造

  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自贸区内原有房屋和建筑物实施搬迁改造,对当年度损益产生影响的搬迁改造支出在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包括搬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拆除、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原有房屋和建筑拆除提前确认的折旧摊销。

  以上单列考核事项需剔除当年度财政补助因素。

  三、奖励加分事项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当年度自贸区内新增项目投资情况,结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给予的表扬肯定,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设置加分项,满分为8分,具体如下:

  (一)新增投资项目(5分)

  1.新增项目数量加分(1分):根据企业当年度在自贸区内新增项目数量,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在所出资企业中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1分,4-6名的企业奖励0.8分,7-9名的企业奖励0.6分,其他在自贸区内新增项目的企业奖励0.2分。

  2.新增项目投资加分(4分):企业当年度在自贸区内新增投资项目,根据其投资类别,按照以下细则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无新增项目投资的企业不加分:

  (1)基础设施投资(1分)

  根据企业当年度在自贸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奖励1分、0.8分和0.6分,其他参与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奖励0.2分。

  (2)平台建设投资(1分)

  根据所出资企业当年度自贸区招商平台吸引的实际投资额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奖励1分、0.8分和0.6分,其他参与自贸区平台建设的企业奖励0.2分。

  (3)金融控股投资(1分)

  根据所出资企业当年度自贸区内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奖励1分、0.8分和0.6分,其他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奖励0.2分。

  (4)其他投资(1分)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投资事项,根据所出资企业在自贸区内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企业得1分,4-6名的企业奖励0.8分,7-9名的企业奖励0.6分,其他在自贸区内新设公司的企业奖励0.2分。

  (二)市领导表扬肯定(3分)

  企业参与自贸区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表扬肯定(书面形式),给予奖励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考核程序

  (一)预算管理

  企业应将单列考核事项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上报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的规定时间,将自贸区单列考核申报表(见附件)上报市国资委。预算调整后发生的自贸区单列考核事项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上报市国资委。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项不纳入单列考核范围。

  (二)审核认定

  企业在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时,同时提交企业年度自贸区总结报告,对上年度自贸区单列考核事项和奖励加分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附相关材料,附件材料包括新设企业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搬迁改造合同、政府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等。单列考核事项和奖励加分事项应纳入年度决算审计内容,在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市国资委审核相关材料,并根据决算审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单列考核事项和奖励加分事项予以认定,提出考核调整意见。

  (三)考核应用

  市国资委根据考核调整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相应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试验项目,大力开拓市场,同时要注重企业风险管控,强化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应高度重视自贸区内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日常工作,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三)企业应严格执行自贸区相关规定及其配套政策,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弄虚作假的形式,骗取相关政策优惠,违者将予以追索扣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自贸区单列考核事项申报表(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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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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