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5〕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过重产生的经济困难,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对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一、对《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条件,由原来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调整为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补助金额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参保人员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的范围,增加个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抵付的医疗费。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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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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