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5〕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和《关于指导地方做好建制镇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的函》(国农改便〔2015〕1号)要求,现将《厦门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资金,是指根据中央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家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部分试点项目资金,示范试点镇所在区应加大支持力度,区财政投入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财政投入的50%,试点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兜底。

  第四条  试点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试点镇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规划编制项目,主要包括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建制镇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镇域道路、供排水、供气、垃圾收集处理、景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社区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以及搭建提升镇村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产业培育项目,主要包括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各类专业性合作组织和服务组织、改造农贸市场、搭建农产品流通电商平台等。

  试点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予以拨付。

  第五条  试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生产经营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二)已有制度体系和资金渠道的,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农村安全饮水、产业道路建设、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

  补助类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试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七条  注重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示范试点建设,加强与担保、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综合运用公私合作(PPP)、补助、贴息、奖励、担保等手段,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共同推进建制镇示范试点建设。

  第八条  试点镇应认真落实试点工作季度报告制度,内容包括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成效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等,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和区的财政、发改、建设部门。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围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镇功能、镇容镇貌、资金保障、机制创新等内容建立绩效目标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会同区发改局、建设局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具体包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等,于每年的3月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查,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违规使用试点项目资金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试点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区、镇筹集的试点项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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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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