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矿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6〕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废弃矿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7

厦门市废弃矿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废弃矿点管理,促进综合利用和有效治理,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矿点是指废弃石材矿山和废弃石材矿坑。

第三条  废弃矿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组织治理。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废弃矿点的日常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国土、建设、市政园林、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弃矿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废弃矿点应设置警告警示牌,其中废弃石材矿坑应设置安全围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

第五条  严禁在废弃矿点非法采石、非法建设、非法倾倒土头或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非法占地、毁坏林木、污染环境分别应由国土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环保部门查处的,由相应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加强废弃矿点动态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置或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发现存在险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排险。

废弃矿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国土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置意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短期内无法治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第七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市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的《厦门市已关闭饰面用石材矿山采石坑整治修复规划》,推进废弃石材矿坑整治,综合利用、治理废弃采石坑。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废弃矿点,应当采取复绿复垦的方式,恢复生态及景观环境。

第九条  废弃石材矿坑作为建筑废土消纳场的,应当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纳入建设废土处置场地管理。

第十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治理、利用废弃矿点。区人民政府可给予相应补助和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废弃矿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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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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