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翔政〔2016〕56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增效,经研究,决定调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0887号)有关设计变更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将第二十六条调整为: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变更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中标价但未超总投资概算的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共同确认(需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5%以下的,须报区财政审核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5%(含5%)以上10%以下的,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10%(含10%)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确定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投资额不得相互抵减。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总投资概算的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总投资概算的,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0887号)一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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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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