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扶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的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扶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414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扶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厦门自贸片区聚集、发展,重点引进一批著名国际猎头公司、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才服务业务,推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主营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扶持补助

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收资本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上述机构如属台资企业,还可按台资实收资本给予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扶持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1份;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五)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六)职工缴交社保、纳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七)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明细及证明材料1份;  

(八)实际到资证明1份,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由银行盖章证明的企业对公资本账户进账记录;

2、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申请程序

本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二)审核。人力资源局向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后,会同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及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扶持补助建议,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兑现。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给申请单位。

五、附则

(一)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扶持奖励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奖励资金,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自贸区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布。

(二)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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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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