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北路排洪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的通告

厦府〔2016〕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5〕16号)批准,决定收回位于集美区杏林农场国有农用地5690平方米作为杏北路排洪工程(原杏林杏北片区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收回基本情况

  二、收回土地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5〕16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收回土地的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收回土地的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若对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收回土地的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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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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