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6〕3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16〕139号)的要求,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厦府办〔2001〕132号)等9件市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规定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规定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规定目录
序号 |
有关文件规定 |
调整情况 |
实施范围 |
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1号)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材料齐备后,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厦府办〔2001〕132号)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93号) 29.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物流园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比照象屿保税区有关企业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5号) 23.鼓励外商以收益再投资服务业。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外商以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本市境内再投资服务业。延长出资期限,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无法在两年内缴清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以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本市境内再投资服务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22号)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2〕103号) (九)放宽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限制 经营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但仍在继续经营的,自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资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78号)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8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 第六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9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82号) 二、(三)…申请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市商务局审批通过后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审批工作(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