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商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6〕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14〕152号)中的《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将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4项补充纳入我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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