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中关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500元,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可与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待遇同时享受。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 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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