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厦海渔〔2016〕226号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目录管理。为细化目录管理,明确纳入目录的条件和编制流程,我局制定《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编制规则》,我局即日起依法启动2014年市政府批准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更新编制,请各相关单位按规定申报和办理。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9月8日

  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编制规则

  第一条  为细化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管理,明确纳入目录的条件和编制流程,依据《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制定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编制规则。

  第二条  拟纳入目录管理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通过立项审批或备案,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用地性质可用于经营水产品批发市场。

  (三)持有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四)冷库、交易服务大厅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产品交易场所占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水产品经营交易量占本市场总成交量95%以上。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已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做了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可以自愿依法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申报纳入目录;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申报纳入目录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变土地性质的文件。

  (三)项目的合法验收手续。

  (四)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五)产品交易场所占地面积的证明材料,水产品经营交易量占本市场总成交量的证明材料。

  (六)冷库、交易服务大厅等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并充分考虑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水产品批发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调整目录,不再将其纳入目录管理:

  (一)市政府明确提出变更用途、搬迁或关闭市场决定;

  (二)有关部门调整规划,变更市场土地规划和用地性质;

  (三)市场开办者终止水产品批发经营;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

  第七条  有第六条情形的,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调整目录的建议,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更新目录。

  第八条  依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调整出目录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重新申报纳入目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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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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