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厦发改价格〔2016〕689号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对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下简称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等停车场所停车收费进行分类管理,现制定停车场及道路停车分类办法如下:

  第一条  我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及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办法。

  第三条  我市思明区、湖里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

  第四条  停车场类别按照以下办法划分

  (一)下列停车场实行一类停车收费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长途汽车站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或市政建设配套的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景区、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二类停车收费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文化、体育场馆(中心)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停车场;

  3、二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车场及配建的停车场。

  (三)除一、二类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三类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上述停车场周边500米以内的其他公共停车场,若500米范围已有不同类别的停车场,新增停车场分类按照就高原则分类。

  第六条  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划分的三个类别执行,新增道路停车分类,按照最近距离现有道路停车类别归类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停车类别划分办法具体确定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类别,动态调整并公布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清单及道路停车分类清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7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 门 市 建 设 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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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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