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117号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6年 11月4日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等规定,结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厦门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区管委会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支出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财政投融资建设计划,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后,形成自贸区管委会的年度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财政投融资建设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等。
第四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是财政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项目未经预算追加、审批程序,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经费
第六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所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该项目的总投资概算。
第七条 前期项目供应商的选定,必须按照厦门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及有关代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其它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无法进行或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已发生的前期费用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书作为办理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概算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必须以立项批复的形式明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立项应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局提出立项申请,由规划建设局审核后,会商财政金融局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200万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万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会议研究同意的立项项目由规划建设局予以立项批复。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由建设单位填报零星建设项目简易立项程序审批表(附件1),分别按以下情况审批:
(一)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项目,报建设单位的分管委领导审批;
(二)年初预算未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金融局提出意见,或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金融局同意后提出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追加预算。落实资金来源后,具体项目报建设单位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编制项目概算。若在立项时未落实项目概算的,应在立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概算,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200万以下的项目概算由代建单位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章 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预算控制。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进行招标或者纳入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招标(采购)项目控制价(一次性招标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预算,直接编制招标控制价)。项目预算或项目控制价须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送审的项目预算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
第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变更预算投资超过总投资15%或100万元以上),若在概算控制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编制变更项目预算并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若由于发生预算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项目概算(或立项金额),代建单位应将变更事项报规划建设局,进行概算调整及立项变更审批,待获准后编制变更项目预算并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预算(控制价)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确定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办理项目拨(贷)款、项目结算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须由监理和代建单位审核项目预算。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重新编制项目预算并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审核机构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进行工程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进行工程邀请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审核机构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进行工程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逐步推行合格供应商随机抽取方式,由规划建设局牵头按专业类别建立供应商预选库,从中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发生的零星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程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按年度一次性遴选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第三方审核机构等年度供应商(象屿园区与海沧园区可分别选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章 工程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统一由代建单位向管委会申请,非代建项目的工程款由供应商向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财政金融局复核及委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款项应先经工程监理审批后报代建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财政资金拨款申请单》;
(二)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资金计划文件(预付款或首次款需提供);
(三)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结论书或中标通知书(预付款或首次款需提供);
(四)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
(五)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需提供)。
(六)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项目建设已完工程及月支付报表;
(七)结算审核结论书(尾款申请需提供)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付款支付,建设工期一年内(含一年)的项目,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25%之内,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50%之内;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15%之内,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30%之内。
第二十七条 进度款支付,根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进度款,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的90%之内,设计咨询类在合同总价的80%以内;其余项目尾款待项目结算审核后支付(其中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除零星项目可按年度包干外,其他项目必须依法按项目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财政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由代建单位报市财政审核中心或者管委会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投融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日内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融资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或管委会选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九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自收到市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30日后开始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零星建设项目简易立项程序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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