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体〔2017〕24号

各区文体局,各单位、市各单项体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21号令),规范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体育局

                                                         2017年3月7日

  厦门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厦门市体育局对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区域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市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市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本市相应运动项目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未成立市级单项协会的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业务处室负责。

  第七条 区级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区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未成立区级单项协会的运动项目,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由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市级各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市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一级、二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市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市、区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市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级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市级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体育局和省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各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际、国内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二条 各区级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区域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二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及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市级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二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一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区域、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项目二级(含)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市级单项协会向省级单项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分别向市、区两级单项协会注册,市、区两级单项协会应将裁判员注册情况报同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两级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的具体方法,由市级单项协会做出规定,向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区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办法由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区单项协会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两级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单项协会、各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开展职业联赛的市级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职业联赛裁判员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体育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