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7〕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为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8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7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7元;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6元。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115元、2942元、2769元、2596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423元,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077元。
1995年至今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调整如下:
1.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三、调整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