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码头港池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厦府〔2017〕247号
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决定提前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码头港池的海域使用权。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码头港池位于大嶝岛东南侧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为厦门大中亚大嶝对台客货码头有限公司,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面积为15.3公顷,海域使用权证书为国海证063550026号。
二、请厦门大中亚大嶝对台客货码头有限公司在本通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楼,联系电话0592-5396323)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上述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海域补偿费的协商、评估以及补偿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
四、本通告通告期为十五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收回海域范围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抢种的种苗或者抢建的海域附着物不予补偿。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加强执法监管,对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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