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8〕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产业园区员工居住问题,服务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面向产业园区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使用及退出。

  二、运营主体。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或者本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设计要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单身职工,以单间公寓为主,单间公寓的建设标准应当满足《厦门市产业园区单间公寓建设设计要点》(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将具体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平面设计图报市住房保障办同意后实施。

  四、申请条件。申请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必须为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入驻的企业并在产业园区登记注册(以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

  (二)申请人应当与产业园区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三)具体每一批次租赁方案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岗位及社保缴交情况等其他要求。

  五、申请方式。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采用单位集体申请的方式,由企业负责收集申请人信息,报产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再由企业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负责对申请企业及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定期向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行政区政府反馈真实租赁数据。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报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园区所在行政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关于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申请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缴交。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该企业发放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及补贴监管等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制定实施,租金补贴标准一般为租金标准30%。企业应将租金补贴款项用于补贴本企业申请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园区所在行政区按财税体制比例共同承担。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部分,按照税法规定免缴相关税费。

  租金补贴政策与本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所在产业园区或者行政区住房实物、补贴政策等)不能重复享受。

  七、使用监管。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均应严格执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用途,并应制定具体的使用、监管制度,避免出现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使用行为。

  八、其他事项。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产业园区员工租赁,确有剩余的,可以面向其他产业园区员工配租。本实施意见未规定内容,按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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