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30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要确保困难群众“过好新年、过好春节”的指示精神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181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节日慰问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慰问对象。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含矽肺病救济对象)、低收入家庭。

二、慰问时机。元旦、春节、国庆、中秋4个法定节日。各区现有其他节日慰问的,可继续保留。

三、慰问标准。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含矽肺病救济对象),每人每年1300元(元旦、春节800元,国庆、中秋500元);低收入家庭, 每户每年2500元(元旦、春节1500元,国庆、中秋1000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区可据此适当提高供养机构节日伙食补助标准和现金慰问标准。各区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现行保留。

四、资金发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慰问金。各区可结合现行做法,采取相邻“两节”集中发放或4个节日逐一发放。

增资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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