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6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拆迁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对租赁安置用房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租赁安置用房是指20111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拆迁人向原市住宅办、市危改办、各区购买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用于房屋拆迁时以租赁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二、租赁安置用房未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严格按合同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履行安置义务,并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检查、修缮,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等;被拆迁人须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三、租赁安置用房登记在拆迁人名下且被拆迁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拆迁人申请,报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可予以房改。

四、拆迁人自愿无偿将租赁安置用房移交政府统一管理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接收,纳入公房管理。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71218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712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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