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测算办法的通知

厦建安居〔2017〕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测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时市场评估价的测算和销售价格的计算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测算、销售价格的计算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测算、销售价格的计算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测算。

第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优惠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选取:

(一)从在厦注册或备案的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五家进行评估费用询价。

(二)询价结果去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算术平均值确定评估费用标准

(三)向在厦注册或备案的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邀请,评估邀请应包含评估事项、评估费用标准、评估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

(四)对有意向参加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工作的,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3家评估机构。

第七条 每批次各项目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市场评估价依据3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

第八条 每批次各项目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根据市场评估价、优惠比例计算。

第九条 每批次每套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单价根据销售均价、楼层调节价差计算。

保障性商品房楼层调节价差不于5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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