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厦府〔2017〕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新标准将于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同时废止。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将《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中提到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调整为“《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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