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等部分审批事项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厦建自贸〔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开展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推进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重点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等三个事项的相关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相关材料;取消技术工人缴交社保情况的相关材料;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取消办公场所证明相关材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取消企业承诺诚信记录情况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核准。取消企业承诺诚信记录情况材料。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责令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依据相关标准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予以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附件:1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办法(试行)

2.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实施    

办法(试行)

3.厦门市工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

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涉企检查,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整治要求等,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和“非本市企业”)。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巡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或市建设局委托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建设局参照执行,具体监督检查巡查方案由各区建设局制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市企业

1、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到岗履职;

3、企业资产和技术设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非本市企业

驻闽机构或驻闽分支机构在厦门的,检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人员、联系方式与省住建厅信息平台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联系方式是否畅通。

(三)本市、非本市企业的市场行为(在建项目)

1、是否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2、是否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3、是否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报表;

4、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检查企业在厦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配备,是否到岗履职;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检查对象

(一)差异化监管对象

检查对象根据上一年度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监管类别相应的监管频率随机抽取;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间抽查不少于1次。

(二)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每季度从上季度取得建筑施工承包资质(包含新设立、增项、升级、引进)的企业中随机抽取5家实施监督检查。

(三)专项稽查对象

专项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受检企业或项目;

(二)检查告知:企业抽取后由工作人员提前一天通知受检单位,并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及备查资料等;

(三)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

(四)记录检查情况;

(五)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第七条 市建设局根据工作计划随机安排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检查情况表》,并要求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在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单位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书面整改要求分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改正并约谈企业负责人;(三)责令改正、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四)责令改正、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立案查处等。

涉及不良行为的,依据我局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予以记录处理;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予以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市建设局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点评会,通过点评,分析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 每季度末,市建设局汇总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并形成通报,根据通报情况约谈季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听取其改进管理措施的汇报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区管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方案由各区建设局制定。

第四条 市招标办组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从市招标办监管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项目从正在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已备案项目中随机抽取。每周监督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优先抽取省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情况;

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情况;

(三)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及确定中标人情况。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受检工程项目;

(二)根据项目招标进展情况,确定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备查资料;

2、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情况;

3、项目招投标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等备案资料。

(三)记录检查情况并上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填写《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检查情况表》,并要求受检项目负责人在检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检项目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进入开标、评标现场进行检查;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

(二)记录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或当事人;

(三)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每季度组织召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工作分析会,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秉公执法,遵守勤政廉政规定,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消极不作为的人员,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3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现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整治要求等,对参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造价站成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组、督察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督察组组长由市造价站一名站领导担任,督察组成员由市造价站中层以上领导组成,负责内部监督、纪律检查、复查等工作。

检查组成员由造价站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专家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检查工作。检查组分若干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造价专家从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造价站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项目从本年度已完成的咨询成果业绩中随机抽取,主要是从造价站控制价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

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次抽取的造价咨询企业不少于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总数的5%;抽取项目不少于咨询成果业绩的5%。保证每家造价咨询企业每年应抽查一次。若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咨询成果业绩超20个以上者,每年随机抽查两个项目。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被投诉的工程项目优先抽取。新成立、外地新入厦造价咨询企业重点监管。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履职情况、执业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绩质量,详细检查量、价、费的准确性;咨询成果的表现格式;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计价依据、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绩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受检工程项目;

(二)检查告知:项目抽取后由督查小组长提前3天通知受检造价咨询企业,并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及备查资料等;

(三)受检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

(四)实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

(五)记录检查情况;

(六)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情况表》,并要求受检企业现场负责人员在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六)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比照《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给予以下等级的处理决定:

(一)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扣分;

(四)责令改正通知书、扣分、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扣分、记录企业不良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并立案查处等。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市造价站组织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召开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点评会,分析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杜绝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第十二条 每季度末,市造价站负责汇总本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通报,市造价站根据通报情况约谈上季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听取其改进管理措施的汇报并提出监管要求、市建设局派人参与。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5月22日印发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