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17〕1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日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分配比例从我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收支计划。市财政局是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审核拨付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预算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收入发生变化,则支出计划相应调整。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福利事业;

(二)残疾人福利事业;

(三)儿童福利事业;

(四)社会救助福利事业;

(五)社区服务发展;

(六)社会工作发展;

(七)殡葬事业;

(八)公益慈善事业;

 

(九)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十)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评估、检查以及公示、宣传、资助标识制作、培训等,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实施滚动管理,定期清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突发性或临时性开支的项目,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补充入库手续,确保项目库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局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局等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福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市财政局将把事后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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