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应急〔2018〕10号

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安监局:

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5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21       

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分别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于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组织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或评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会议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邀请至少3名安全生产专家(含应急管理专家),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对预案文本进行审查,并检查预案培训、演练及应急保障的情况,然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人员(含参加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签字确认。不带储存设施(含租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经参加论证人员(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等)签字确认。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区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评审或论证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或论证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审或论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在修订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使用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央企总部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并委托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数字安监”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并每半年将已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急预案电子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将接收到的应急预案电子版导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数据库。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或内部论证意见)(一份);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一份);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一份)。

第十七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当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已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对应急预案中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由企业自行组织内部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无需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企业备案受理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年份(四位数字)+流水号(四位数字)+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

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思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3,湖里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6,海沧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5,集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1,同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2,翔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3

第二十一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通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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