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混合动力汽车暂免排气检测的通知
厦环法规〔2018〕1号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针对目前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在实施排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不能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要求进行排气检测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无法切换到纯燃油模式的混合动力汽车暂免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视为检测合格。
2、各环保检验机构确认无法进行检测的混合动力汽车,须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经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复核并列入环保免检车型名录后,可暂免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直接出具《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视为检测合格报告》(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标准修订出台后,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车辆暂免排气检测申请书
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
经我单位确认,车牌号为__ ______、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汽油;□柴油;□纯电;□混合动力;□其它)车辆,因:(□不满足常规排气检测要求;□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暂免排气检测。
环保检验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视为检测合格报告
报告编号: 开具日期:
受理人员: 技术确认人员:
检测站名称:
检测站地址:
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VIN):
登记日期: 厂牌型号:
基准质量(kg): 最大总质量(kg) :
发动机型号: 行驶里程(km):
供油方式(点燃式): 催化转化器情况(点燃式):
进气方式(压燃式): 排气后处理装置(压燃式):
车主信息:
车主姓名: 联系方式:
审核批准人:
免检理由:
报告声明:1、本报告为机动车免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视同检测合格;
2、报告未经批准人签字及未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无效;
3、对本报告有异议,在收到本报告十五日内向报告出具单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有关信息未经本检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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