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所在单位全数发放。

二、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厦门户籍工作人员,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夫妻一方属厦门户籍,一方属非厦门市户籍的,领证奖励费按下列情况发放:

1、双方均为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或者双方或一方(另一方无业)单位是企业的,领证奖励费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全部。

2、非厦门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所在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发放领证奖励费的,我市不再重复发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厦人口〔20134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615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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