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8〕92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73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开展现货交易,引导石油贸易企业在我区发展聚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

    2016-2020年新入驻交易中心的现货会员企业,按企业所形成的厦门市地方级税收贡献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60%的奖励。

二、鼓励限上入统会员企业继续开展业务

对入驻交易中心、享受市级经营奖励政策到期、并实现限上入统的存量企业,继续根据现货年交易额给予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海沧区地方级税收贡献6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

区地方级税收贡献5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含)、6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区

地方级税收贡献4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区

地方级税收贡献30%的扶持。

    三、鼓励限上入统会员企业扩大现货贸易业务

    (一)给予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15亿元(含)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每年给予3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3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办公补贴。

    (二)给予增量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一次性5万元奖励;会员企业年度交易额比以往年度最高交易额

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交易中心平台运营

    以上一、二项奖励的90%奖给会员企业,剩余10%由区政府按年度石油交易中心完成贸易总量对交易中心进行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交易中心予以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货会员企业,方可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扶持资金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迁移的企业不再予以兑付;现有会员企业分立、重组、更名、迁出后回迁、注销后恢复登记等的,不按新入驻企业认定;返迁企业按首次入驻交易中心年份为扶持第一年,迁出年度不予以扶持,但仍计算至扶持年限内。

(三)关于对新入驻交易中心起始扶持年度的认定,以企业入驻后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为据,缴纳当年度为第一年。

    (四)该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原则上交易中心对会员企业年度纳税情况及现货年交易额进行汇算后,于每年3-4月、8-9月统一申报。

(五)所有补助、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按第四项规定进行分配和发放。

    (六)本意见由海沧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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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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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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