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

厦翔政〔2018〕115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翔安区全区范围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

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翔安区全区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18630日至2023531日。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举报电话:农林水利局0592-7889500或森林公安派出所0592-78879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区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8731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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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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