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8〕19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行为,维护城乡规划市场秩序及优化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 》(厦府[2015]354号),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规[2016]39号)、《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及《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 》(厦府[2015]354号)文件有关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结合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城乡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时,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及自愿原则做出信用承诺,并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市域范围内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中行政相对人是项目公司的,信用承诺书还应由其上一级单位法人审核盖章。信用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管理信用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承诺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信用承诺将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在规划管理中将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并对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管理工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承诺的内容,并自觉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厦门”网站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信用认定有异议的,可按《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异议申诉。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人信用承诺书样本(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信用承诺书样本(略)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第三人信用承诺书样本(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