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厦建筑〔2018〕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35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及相关行为评价档次及操作标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第二条第5—9项的情形的,应当确认否决其投标,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2.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的第一条的情形的,应当责令纠正。
3.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第二条的情形的,应当确认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投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投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第三条的情形的,应确认参与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评标无效。
4.对于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监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详见附件。
二、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工程建设各方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约履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标后监管检查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首要责任主体,须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等规定履行职责。
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向监管部门办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备案前,对施工单位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审核管理人员是否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
2.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手段进行考勤,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到位或履职情况较差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应建立建设资金共管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甲方)与代建单位(乙方)之间,代建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均应建立建设资金共管制度。
建设资金共管制度是指乙方设立专用帐户用于项目收支,专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制度。
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4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定期或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资金流向情况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展开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置并收集证据,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对参与日常项目管理和进出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备案的人员进出项目要进行登记。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须依法依规履约履责,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配置必须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监管部门备案。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
4.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不包括为加强项目管理而增派的备案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应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要求执行,并需符合以下要求:(1)人员累计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总人数的40%(含40%);(2)同一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2次(含2次);(3)因患病等身体原因变更或未按规定擅自更换或退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或更换、退场)后一年内不得在厦门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或担任项目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约履职等情况进行监控。
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人员必须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35号)要求执行,并与投标承诺相一致;
2.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监管部门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为监理单位在职职工;
3.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认真履职;
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管部门。
(四)监管部门应加大工程标后监管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加强监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等。
1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抽查时,应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否建立上述相关制度并落实、是否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开展考勤、是否掌握工程资金流向、是否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及时报告掌握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监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日常考勤情况,并在日常巡查、抽查中,对现场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变更等情况加强监管,根据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标准对以下情形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较差的;(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不熟悉或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3)同一岗位人员变更超过2次(含2次);(4)人员累计变更的比例超过施工项目部总人数的40%(含40%)的。
对因患病等身体原因变更或未按规定擅自更换或退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应禁止其在变更(或更换、退场)后一年内在厦门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或担任项目管理人员。
3.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设(代建)、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应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4.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存在其他问题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承诺制度
1.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签署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对投标人和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签署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如若中标也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定期组织自查自纠。
四、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监管分工: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监管,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监管(其中,思明区、湖里区的区管项目,其招投标活动由市招标办负责监管)。
2. 市建设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市招标办、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对监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信用监管评价、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市招标办: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市质安站:负责办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对人员是否符合投标承诺、是否符合配备标准;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造价站: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履约履责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建设局也应根据机构情况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
3.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加强协作,共享监管执法信息,各环节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招投标各方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等限制报名条件,或有其他内定中标人,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它在招投标过程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6.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7.在评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0.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报价等内容。
二、投标人
1.采取挂靠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
2.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的手段进行围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6.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电脑的CPU序列号或内存序列号或硬盘序列号相同);
8.不同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网卡Mac地址相同;
9.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加密制作(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或者 出自同一 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于同一企业或个人账户;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
三、评标专家
1.进行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2.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3.在评标过程中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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