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交财〔2018〕26号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8〕322号),我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厦门大桥、海沧大桥、集美大桥、杏林大桥、翔安隧道(以下简称“四桥一隧”)等以及本细则实施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新建的道路(公路)、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车辆通行年费,是指机动车辆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的一种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缴交年费的车辆通过本市境内的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不再另行收取通行费。
车辆通行次费,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公路)行驶的未缴交年费的机动车辆,通过依法批准的收费站时,按车型类别对照次费标准,经过一次,缴纳一次的一种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用户均可自主选择年费或次费缴费方式缴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由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费收费机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选择缴交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交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新购机动车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主,自主选择年费缴纳方式的,应当在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缴交年费。
逾期未选择缴交通行年费的,视为选择通行次费缴费方式,如有欠费须一次性缴交所欠的通行次费。
第七条 年费以自然年为计费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自车辆购入(转入)注册登记的次月1日起计至当年12月31日。
已缴纳年费的车辆改装、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2017年度及之前所欠年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补缴。
2018年度尚未缴纳年费的本市机动车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自主选择缴交通行年费或通行次费,若选择缴交通行次费的,如有欠费须一次性缴交2018年度所欠的通行次费。
已缴交2018年及以后年度通行年费的车户,视为已选择缴交年费,不再退费。
第九条 逾期不缴车辆通行费的,由通行费收费机构通过法律途径等手段予以追缴,同时记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信用档案,推送至厦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具体如下:
(一)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三次及以上行为者将推送至厦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二)冒用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车辆通行费,并推送至厦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三)未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强行从电子车道通过三次及以上的,除补缴记录欠缴的车辆通行费外,将推送至厦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年费缴纳地点或方式:(1)通行费收费机构指定的厦门市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2)“四桥一隧”收费站;(3)通行费收费机构指定的厦门市机动车辆年检检测站;(4)通行费收费机构提供的缴费官网、路桥通APP、微信公众号等。
第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年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机构应推动收费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免、退范围及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免缴车辆通行费:
(1)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2)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3)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车辆。
除(1) (2) (3)款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余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均应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免缴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如因报废或过户到本市外,可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退费,退回次月起剩余月份的年费。办理退费需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报废机动车辆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废证明、车辆缴费凭证;
(2)过户到本市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车辆缴费凭证。
第十五条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且选择缴交年费的本市机动车辆,车主可持本市境内的市属普通道路(公路)收费站的通行凭证和原始缴费凭证,于次月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上月退费,退费总额不超过月应缴年费。具体退费计算办法如下:
(1)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通过本市境内的市属普通道路(公路)收费站月累计5次或以上的车辆,可退该车应缴月通行年费的25%;
(2)月累计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通过本市境内的市属普通道路(公路)收费站达15次以上(含15次)可退该车应缴月通行年费的50%;
(3)月累计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通过本市境内的市属普通道路(公路)收费站达30次以上(含30次)可退该车应缴月通行年费的100%。
第四章 计征标准
第十六条 年费收费标准为:机动车辆按660元/年·吨计征,小于等于1吨的按1吨计征,大于1吨的小数位吨位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其中本市小于等于7座的私家小客车按396元/辆·年计征。
次费标准仍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原标准执行。
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仍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吨位、座位的计量以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计量为准,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1)客车每10座折算为1吨,卧铺车的1个床位按普通客车的1.5个座位计征;
(2)货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10吨以上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超过20吨以上4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四分之一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不予计征;
(3)不能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具体各类车辆的年费收费标准为:
分 类 |
类别说明 |
年 费 标 准 |
|
客车类 |
客一类 |
客车≤7座 |
本市私家小客车396元/辆·年,其它类车辆660元/吨·年 |
客二类 |
客车8—19座 |
660-1320元/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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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三类 |
客车20—39座 |
1320-2640元/吨·年 |
|
客四类 |
客车≥40座 |
≥2640元/吨·年 |
|
货车类 |
货一类 |
货车≤2吨 |
660-1320元/吨·年 |
货二类 |
2吨<货车≤5吨 |
1650-3300元/吨·年 |
|
货三类 |
5吨<货车≤10吨 |
3630-6600元/吨·年 |
|
货四类 |
10吨<货车≤15吨 |
6930-8250元/吨·年 |
|
货五类 |
15吨<货车≤40吨 |
8580-13200元/吨·年 |
第五章 电子标签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标签由通行费收费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借,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通行费收费机构应当为本市机动车辆或选择缴交年费的外地机动车辆免费提供一张电子标签,并负责安装在车辆规定位置。车主应到以下指定地点安装:
(1)“四桥一隧”收费站;
(2) 通行费收费机构指定的厦门市机动车辆年检检测站。
第二十条 车主在办理安装电子标签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电子标签遗失或损毁,车主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申请补办,但车主需承担电子标签的工本费。
第六章 车辆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根据标志、标线的提示从规定的车道通过收费站,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每个收费站应设电子标签车道和现金车道。
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若选择次费缴交方式,应通过绑定车辆用户信息和支付账户,实现自动扣费后,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行。未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应从现金车道通过,禁止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
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免费车辆从现金车道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通行费收费机构做好车辆信息的查询工作,及时向通行费收费机构提供车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做好通行费收费的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处理咨询投诉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负责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忠于职守,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交财[2005]12号)同时废止。其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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