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支队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厦消应急〔2018〕28号

各区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更好发挥信用在服务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我支队结合厦门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消防支队

                                  2018117

 


厦门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消防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切实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171171号)、《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两级消防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采集、推送、使用及管理本级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章  守信激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消防工作,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消防工作经验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四)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六条  符合守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红名单

第七条  守信行为红名单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市、区消防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在消防审批、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消防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发生火灾事故、不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形。

第十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提示失信行为、警示失信行为两类;其中,警示失信行为中属于较为严重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提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但未达到临时查封条件、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依法未予行政处罚的;

(二)消防行政审批中容缺受理材料未按要求补交的;

(三)社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未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四)不配合消防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未予行政处罚的;

(五)消防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消防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被消防部门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

(三)被消防部门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受委托负责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予以审查通过或者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五)不按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或所承诺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六)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文件的;

(七)逾期不履行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八)对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整改消除的;

(九)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止使用的场所、部位的

(十)发生火灾事故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警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被行政处罚的;

(二)消防设计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被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被行政处罚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行政处罚的;

(六)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被行政处罚的;

(七)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被行政处罚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被行政处罚的;

(九)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被行政处罚的;

(十)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被行政处罚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被行政处罚的;

(十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被行政处罚的;

(十三)受委托负责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予以审查通过或者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十四)不按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或所承诺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十五)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文件的;

(十六)逾期不履行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七)对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整改消除的;

(十八)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止使用的场所、部位的

(十九)发生火灾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一年内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消防部门3次(含本数)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提示失信行为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警示失信行为和黑名单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严重程度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对警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联合惩戒。消防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提交异议申请,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已履行行政决定、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信用记录修复;属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申请信用记录修复的,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核查确认符合修复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并通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于不予信用修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不得撤下,但可以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守信激励对象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二)守信激励对象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三)发现守信激励对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四)发生不符合守信激励认定标准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五)守信激励对象名单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失信惩戒对象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中删除;

(二)通过主动修复,在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前经原认定单位同意提前退出;

(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失信惩戒对象申请退出的,经原认定单位同意可以将其从失信惩戒名单中删除;

(四)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厦公消〔2016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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