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做好促进创业劳动就业工作有关执行口径的通知

厦人社〔2018〕303号

各区人社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文,以下简称“174号文”)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部分补贴、奖励事项申请标准

(一)关于“创业场地补贴”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补贴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6个月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6.拥有自有或合法租用的场地。

(二)关于“自主创业奖励”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补贴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1年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奖励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1年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6.所招用人员系本市户籍人员,招用已超过12个月以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每月不少于一次,且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正常经营”等认定说明

(一)关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创业的,原则上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先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自然日内。

(二)申报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174号文”中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当月,申报人属于其他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股东的;

2.以变更原有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方式,申请补贴或奖励的;

3.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当月,虽办理失业登记但仍有其他用人单位(指非本申请所涉及的经营实体)为其按月(失业登记当月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除外)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关于“经营实体”的界定:

1.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应在厦门辖区内;

2.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不影响其申请“174号文”规定的补贴或奖励;

3.经营实体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实体经营招牌(并与营业执照一致)等与正常经营相关的标志或广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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