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的通告

厦环法规〔2019〕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总量,减少人类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列入“负面清单”的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特此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

 

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
(环保负面清单)

区域

特别限制措施

备注

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油类、粪便等的船只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水源地,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措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5、禁止生猪养殖。

6、禁止在山顶、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已开垦的逐步退出。

7、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建设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有关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拆除或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染物。

3、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只。

4、禁止设置油气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5、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6、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旅游、餐饮娱乐、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7、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化学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8、禁止规模化或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

9、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

10、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建设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有关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拆除或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3、禁止设立装卸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污染物堆放点、转运点。

5、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全面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6、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7、禁止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活动,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8、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

9、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活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建设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有关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

1、禁止新(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冶炼、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印花、酿造、化肥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2、禁止新(扩)建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3、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4、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5、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6、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注:规模化养殖参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即养殖禽类数量在50只以上的,或者养殖畜类数量在20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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