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融办〔2018〕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做好扶持申报工作,现将市金融办、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
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8〕22号)精神,做好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费补贴
(一)扶持政策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单家投保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上限1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
(一)扶持政策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并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其赔付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同时需满足被保险人为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保险标的在厦门(船舶等可移动的保险标的不限在厦门)。
(二)享受风险补偿的绿色保险业务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项下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光伏(风力)发电设备损失保险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保险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相关的保险合同;理赔支付凭证等材料;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单家保险公司每年累计风险补偿上限500万元。
第四条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保费补贴、风险补偿需同时报送纸质版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申请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及受理
以上扶持资金申报每年办理一次。企业或保险公司申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银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均不予追溯。
(二)享受扶持政策时间的认定标准
须为厦府办〔2018〕22号文生效后(即2018年1月30日后)发生的业务。
(三)办理流程
对辖内企业、保险公司申请绿色保险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各企业、保险公司向厦门银保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厦门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各企业或保险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金融办对经厦门银保监局审核确认的各企业或保险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予以兑现。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
(二)同一企业、同一保险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的原则申请扶持和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相关扶持政策。各企业或保险公司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并接受相关部门不定期的抽查、审核,如发现骗补的情况,将追缴扶持补贴资金并进行辖内通报、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保险公司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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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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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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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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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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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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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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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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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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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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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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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事项和金额 |
□保费补贴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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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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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情况 |
保险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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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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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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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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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险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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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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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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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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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损失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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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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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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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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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确认(保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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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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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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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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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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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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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贰份,审批完毕后,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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