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湖府〔2018〕1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

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增收,提高企业用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提升职业技能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区各类失业人员、居住在湖里区(以居住证为准)的来厦务工人员、辖区企业在职人员、本区户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区人社部门颁发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条件、标准等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7〕121号)等文件执行。居住在我区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参加区人社部门组织的结业培训,按厦湖府〔2017〕121号标准享受培训补贴,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为减轻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负担,对按规定参加区人社部门集中组织的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培训人员(含考试通过和未通过的人员),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三)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本区各类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培训或区人社部门组织的结业培训,于培训期间或培训获证后一年内在培训工种相关岗位实现正规就业的,可在连续就业3个月后申领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金,标准为1000元/人,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四)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奖励。我区户籍居民、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参加更高层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等级提升奖励,标准为:我区户籍居民获取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获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

(五)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持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在辖区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连续正规就业满1年后,可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3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600元/月,同一人在本区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按《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执行。

二、鼓励就业创业

(六)社会保险补差。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企业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开办企业并由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缴交社会保险的,也可享受本政策。

(七)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我区就业困难对象(不含经营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派遣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正规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同一人在本区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八)就业“红娘”补贴。加大针对本区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的就业援助,拓宽我区就业“红娘”队伍,企业(不含经营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等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纳入我区就业“红娘”队伍,此类就业“红娘”与我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结对帮扶,每推荐一人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就业“红娘”补贴。

(九)创业扶持政策。本区户籍各类失业人员、我区生源未就业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我区未就业的复退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或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项目奖励等扶持政策。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十)外出招工交通住宿补贴。对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辖区企业,给予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补贴,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科员档次;对企业参加招聘活动所引进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到厦门的交通费用补贴,补贴按实际交通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招聘地到厦的合理路线的火车硬座或普通长途汽车票标准,最高补贴不超过600元/人。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对到辖区企业正规就业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奖励。鼓励辖区企业老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介绍新员工,每介绍1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并在该企业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介绍人300元的一次性介绍奖励。

(十三)输送实习生奖励。国内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成批输送在校学生到辖区企业实习满3个月的,给予学校一次性输送奖励,标准为:输送10名以上不满20名的,按每名学生300元的标准奖励给学校;输送20名以上的,按每名学生500元的标准奖励给学校,每所院校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有关政策扶持对象明确如下:

1.本区各类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区生源未就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对象以及处于失业状态的新增劳动力、被征地人员。

2.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区户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各类失业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和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3.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困难家庭是指低保户(以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低收入家庭(以街道认定为准)。

5.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指来厦门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厦门籍人员。

(二)正规就业指到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除特殊说明的政策外,本意见中的企业不包括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就业,企业为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辖区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或在湖里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三)申办“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的,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发放工资(必须由企业委托银行统一批量代发)、缴交社会保险的企业必须一致;离职后6个月内再次在同一企业就业的,变更用工单位或用工性质而实际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不得申办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申办“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奖励”的,介绍人及被介绍人的户籍需在同一地级市(以身份证户籍地为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本市企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由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差”。

(四)本意见所有优惠政策限定在申请对象自符合申办条件之日起1年内且在受理期内申办,超期不予受理;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社会保险补差、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采用“按季申请、逾期不补”的补贴方式,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意见出台前正在享受连续性奖补政策的扶持对象,可继续享受到原相关文件规定的享受期限满为止,但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出台后,我区原各文件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中优惠政策与市级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对象仅限享受其中一种;本意见中参照市级文件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若市级文件调整,则享受对象及奖补标准随之调整。

(六)本意见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时不予支持。

(七)各街道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大对促进辖区居民培训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经费投入。

(八)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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