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文广新〔2019〕51号
各区文体局、财政局,鼓浪屿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支持市文广新局投入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以及其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文广新局年度文物保护工作计划及市财政安排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考评;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各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辖区项目初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市级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保护。主要用于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文物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涉及土地收储时的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及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文广新局所属的厦门市博物馆、市文物商店等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四)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明确要求的其它文物保护项目或其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应急抢险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护规划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代建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以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必要的环境整治费等。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专家咨询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特别重要文物征集费等。
(六)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超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资金。具体申报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由市文广新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市文广新局于项目实施上一年度11月底前准备相关材料。
(二)由区政府或文物所有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市级财政予以补助的,应于项目实施的上一年9月底提出申请,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的40%。申请时提供完整申报材料,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1.区级政府实施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审核后,由区文体(旅游)局报送市文广新局;
2.文物所有人实施项目由所有人报送所在区文体(旅游)局,经审核后由区文体(旅游)局报送市文广新局。
(三)所有项目均由市文广新局于项目实施上一年度11月底汇总整理,经文物保护专家评审、分管局领导把关、以及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形成项目库后,由市文广新局列入市文广新局文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审核通过的文物保护方案;
(三)项目预(概)算文本和资金安排计划;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绩效目标表和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
(六)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3.文物保护主体所有权、使用权等有争议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文广新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依据项目合同规定拔付资金;由区政府和文物所有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市财政局从市文广新局文物专项经费中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已下达的项目资金,从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实施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资金,或者调整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原则上在工程开展期间应根据工程合同的付款时间节点,对工程付款情况及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决算。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和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区文化(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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