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1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6

 

 

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12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湖里区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审批拨付等工作。

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负责举报奖励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审核意见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举报途径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区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第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约定密码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

各街道办事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并依法调查处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记录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或接转的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位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八)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九)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四)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八)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三十一)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奖励;

(六)举报的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匿名举报;

(六)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七)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励原则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隐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或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五)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七)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八)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九)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十)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以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相一致的部分计算;

(十一)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包括使用市级或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

(十二)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上级部门已经奖励的,区级不再给予奖励;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货值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相应的货币奖励。

(一)货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万元的货币奖励;

(二)货值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5万元以上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或者案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奖励。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五)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给予举报人员300元奖励;

(六)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1.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在重大专项整治期间或者涉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案件线索举报,一经查实,可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3.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经查实,按照举报等级结合货值数额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可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经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权利告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制作《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隐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代码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申请时限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供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约定的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4),连同《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无法提供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案审批文书等材料。

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发放给举报人。

案件承办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附件5),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附件6)。

第二十条  奖金领取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并填写《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7);隐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举报时所提供的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逾期未领取的奖励,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退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档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已办结的举报奖励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或捏造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金提供条件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三)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不予奖励,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2018823日至20181231日期间,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行本办法以受理举报的立案时间为准。

 

附件:

1.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略)

2.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略)

3.授权委托书(略)

4.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略)

5.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略)

6.不予奖励通知书(略)

7.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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