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快速推进项目实施,明确建设(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发挥代建专业技术水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等有关代建管理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下项目:
(一)全部使用区级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区级财政资金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但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三)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四)其他应按照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项目代建管理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策划阶段将代建单位的选择方案上报分管领导,若无法确定代建单位的,上报区政府研究协调。
代建单位应按照市级代建管理办法约定的招标限额和方式进行选择,选择时应重点考核项目代建人员配备、代建方案和企业代建业绩、资信、综合代建能力等情况。经研究后择优选择的区属代建单位应主动担当承担项目代建任务。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安费用决算数1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部分代建费费率上浮50%,但最高不超过45万元。各参建单位应划清支出责任,避免转嫁成本。
第六条 为提升代建管理工作效率,建设(业主)单位可将若干规模较小的同类型代建项目打包成一个综合代建项目,由一家代建单位承接代建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对综合代建项目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实行综合管理。
由区属国企代建单位代建的急、难、险、重等类型的项目,允许其在核定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时,合理调整工资额度。
第七条 鼓励代建项目推行全过程管理模式,建设(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代建单位负责与施工、设计、监理和其他单位分别签订相关合同,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将各项合同报备建设(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办理建设过程相关手续时,建设(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拨付至各建设(业主)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各建设(业主)单位可一次性或分期拨付至代建单位公司账户,由代建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按照财政拨款的管理规定流程拨付施工、设计、监理和其他单位的款项,并负责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代建单位应严格建设资金监管,专款专用。
第九条 推行代建项目经理责任制,即代建项目经理对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过程负主要责任。代建项目经理应结合项目特点择优确定,一般不允许中途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送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报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代建项目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本单位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代建项目部,并将项目部成员名单书面报送建设(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培养一批优秀代建项目经理或者优秀代建项目团队。
第十条 建设(业主)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参与代建项目建设重大事项的安排、工程招投标、关键设备材料的选型、施工全过程管理等工作;有权要求代建单位及时汇报项目代建情况;有权对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要求整改。
代建单位在收到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的改正意见后应及时分析、判断,确属合理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决策,代建单位受建设(业主)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单位法定职责的范围内,履行以下委托事项的管理职能(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管理;
(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施工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
(八)项目施工过程中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
(九)项目的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等发包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业主)单位职责,委托代建的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
(二)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日程安排,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项目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控制的关键问题;
(五)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六)负责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顺延等重大变更申请,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七)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与工程移交并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
(八)会同代建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工作;
(九)配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安全控制、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以及其他工程管理工作等进行考核评定,并按规定上报考核评定结果;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其他委托事项管理代建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
(二)及时将代建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报送建设(业主)单位;
(三)及时设立代建项目部,合理配备代建项目经理(即代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周协调、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对代建项目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
(五)在项目完工半年内向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总结;
(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处理与参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
(七)开展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的编制管理等工作;
(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二)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设计;
(三)将代建事项转包或分包;
(四)选择参建单位过程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
(五)与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应当对代建事项、代建目标、资金管理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免责事由、纠纷处理、激励约束条款等做出明确约定。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代建事项;
(二)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使用功能;
(三)项目投资、前期工作和施工过程的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管理要求和激励约束条款;
(四)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项目工期延误处理的实施规则;
(五)代建费标准、金额及支付办法;
(六)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要求和方式;
(七)建设(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处理;
(八)代建单位的免责事由及处理程序;
(九)建设(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十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在选定代建单位30日内与其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可参照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特点拟定。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建设(业主)单位有权单方终止正在实施的代建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规模、内容、工期;建设(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内容、工期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参照《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文件标准,对区级代建项目给予相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激励措施。投资控制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50%;质量控制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进度控制奖励合计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上述激励奖励的认定标准以厦财建〔2017〕81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在满足厦财建〔2017〕8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目标落实到位且完成情况良好,项目实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文明施工情况优异的(包括市、区扬尘考评平均成绩85分以上),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10%的予以奖励;对于急、难、险、重等类型的项目,经区相关文件明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措施兑现。以上奖励措施,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由代建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填报《思明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奖励申报表》,经业主单位审核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参照《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文件标准,对区级代建项目落实相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约束措施:投资控制约束最多可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质量控制约束最多可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的20%;进度控制约束最多可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上述约束措施的认定标准以厦财建〔2017〕81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约束措施落实。以上约束措施,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由业主单位填报《思明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扣减申报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已经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缴回;建设单位管理费尚未支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理补偿非代建单位责任的管理成本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延误工期(按月计算)、延误期间实际在岗人员数、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现行工资指导价位计算确定。
(一)合理补偿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补偿费用=延误工期(按月计算)×延误期间实际在岗人员数×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现行工资指导价(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平均数)。
(二)非代建单位原因出现工期延误,代建单位应将延误工期、延误期间实际在岗人数名单书面报告业主单位,停工开始时间以业主单位同意停工或局部停工的书面意见为准,停工终止时间以业主单位书面复工通知为准。
(三)代建单位应将上述管理成本损失情形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提出的合理补偿书面报告进行分析、质证,确定责任归属,核定管理成本损失补偿数额,出具书面意见送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代建单位根据上述书面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管理成本损失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重点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代建项目的监管,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激励约束条款参照《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文件标准制定,区级项目兑现时以本办法为准。若厦财建〔2017〕81号到期后没有新修订,继续沿用该文件相关标准,若有新修订文件则按照市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选择、代建管理等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思明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前期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说明
附件
思明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前期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说明
为加强对思明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国家招标限额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设立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优选优质的中介服务企业,委托其开展项目前期相关任务,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本名录库供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使用,业主单位可从中自主选择,但不作为强制要求。
一、名录库类别
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名录库的类别包括:工程可研、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类别。
二、入库条件
新申请入库中介服务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三)有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最高等级)。
三、退出机制
已进入名录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库清出:
(一)出现不接受其加入名录库所列情况的;
(二)进入名录库时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项目的;
加入名录库的企业被清出名录库前已承接的项目,可以继续实施。
四、使用方式
经征求市区相关代建单位意见,我区已初步梳理近年来配合度较好的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详见附表),项目业主单位可在推荐名录库中自主选定相应企业开展工作。
附表: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
附表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区级财政投资建设
项目前期中介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库
|
类别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 |
1 |
可研单位 |
厦门华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本区 |
2 |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本区 |
|
3 |
厦门市东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本区 |
|
4 |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市 |
|
5 |
厦门市工程咨询中心 |
本市 |
|
1 |
工程设计单位 |
厦门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本区 |
2 |
中元(厦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本区 |
|
3 |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本区 |
|
4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区 |
|
5 |
厦门中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本区 |
|
6 |
厦门华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本区 |
|
7 |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本区 |
|
8 |
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本市 |
|
9 |
厦门经纬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本市 |
|
10 |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市 |
|
1 |
工程勘察单位 |
厦门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本区 |
2 |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 |
本区 |
|
3 |
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市 |
|
4 |
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 |
非本市 |
|
5 |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非本市 |
|
6 |
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
非本市 |
|
7 |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非本市 |
|
1 |
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单位 |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本区 |
2 |
厦门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本区 |
|
3 |
厦门银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本区 |
|
4 |
厦门睿智天诚投资管理咨询 |
本区 |
|
5 |
厦门银盛建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
本区 |
|
6 |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本市 |
|
7 |
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 |
本市 |
|
8 |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本市 |
|
9 |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本市 |
|
10 |
建行造价咨询中心(建银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本市 |
|
11 |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本市 |
|
12 |
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市 |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