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厦翔政〔2019〕79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9516日   

 

翔安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区外建筑企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达到以下要求的,分别给予奖励:

1.企业建筑业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1亿元产值给予7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8万元。

2.企业建筑业产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两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3.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引进当年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协助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第四条第(九)项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翔安库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包含被划转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自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区级税收贡献额(不包含被划转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三)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自企业迁入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区留成部分(不包含被划转部分)的50%给予补助;新引进企业符合《厦门市翔安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意见》、《翔安企业总部会馆招商暂行办法》、《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区招商补充办法》等本区相关扶持政策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创造条件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设立产值奖、增产奖和信用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企业进行奖励(新引进企业跨年度并已获得奖励的产值部分,不列入本条款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一)产值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产值0.03%的奖励。

(二)增产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再给予增量部分0.02%的奖励。

(三)信用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视情况给予所承建本区项目良好行为记录。对获得市、区纳税大户、重合同守信用等称号的企业视情况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本区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完成产值达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第四条第(十)项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向市政府申请奖励金额,与本条款差额部分再向我区申请奖励。

三、鼓励本区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鼓励本区劳务企业转型,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外,第二项及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本区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培育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本区劳务企业成功转型为以上专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创优奖励。对本区建筑企业,其施工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等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银奖”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及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本区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信誉良好,并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PPP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创造条件支持本区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注册地在翔安的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我区建安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下同)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选择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补贴,金额为该施工企业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补贴比例提高到65%;建安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补贴比例提高到80%;建安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且选择本区特、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补贴比例提高到90%。另我区建安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选择我区监理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补贴,金额为该监理企业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

六、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区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建筑产业园区用地,支持本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建设。

七、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区建设局提出奖励扶持申请,由区建设局审核通过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申请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区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本区。否则,区建设局有权追回该奖励,迁出企业应全部返还。

九、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如与本市、本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年度可享受本区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包含新引进企业产值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的翔安区地方级税收留成(不包含被划转部分)。

十、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企业,指自201711日起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建筑企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816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厦翔政〔201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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