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2019〕7号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

为规范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申报及奖金发放等工作,依据《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制定《厦门市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19424

  

厦门市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申报及奖金发放等工作,依据《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级水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水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水产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的申报、奖励初步认定审核及奖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分别设立举报投诉电话(539630021981102654119)。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来自生产环节的水产品安全举报投诉,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受理来自批发市场环节的水产品安全举报投诉。

第五条 水产品安全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二)在批发市场环节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水产品生产环节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水产品安全举报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等依照《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水产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由水产品安全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案件承办单位对水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依法核实查处,同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送达举报人,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九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案件承办单位书面提交《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水产品安全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4),连同《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海洋发展局审核,然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附件5),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附件6)。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并填写《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7)。逾期未领取的奖励,由市海洋发展局退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的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原件由案件承办单位留存,复印件报备市海洋发展局。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要严格依照《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进行举报奖励的认定初审和发放,并做好档案保管、信息保密等工作,市海洋发展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4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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