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9〕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市重点办制定的《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5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

厦门市重点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管理工作,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代建)单位委托区政府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及海域退养的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市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及海域。

第四条业主(代建)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议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征收手续办理情况约定交地时限。

市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区、镇(街)、场(以下称属地政府)应按协议约定完成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及海域退养补偿、拆除全部建筑物(含构筑物)、迁移坟墓、清表至现状地面标高(室内至地面)等工作,以能够进场施工视为具备移交条件。

第五条 建设用地具备移交条件后,属地政府应及时通知区征收部门、业主和代建单位到场核验。经各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由属地政府牵头与业主、代建单位签订《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正式移交用地。

第六条 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建设时序安排及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属地政府可与业主(代建)单位协商分段、分区域移交建设用地,移交的建设用地应具有连续施工作业面,且分段、分区域移交建设用地的最后时限不应超过协议约定的交地时限。

第七条 项目生成后,项目生成单位应及时告知属地政府。建设用地移交前,由属地政府负责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移交后,由业主(代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抢占、抢建、抢种、倾倒土头垃圾和盗采砂、石、土等现象。如无法有效制止的,应做好证据保全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八条 业主(代建)单位在组织进场施工过程中,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土地房屋征收、海域退养及建设用地移交涉及的矛盾纠纷,有效处置各种恶意阻挠施工行为。

第九条 各区市重点项目实际交地数量汇总、统计以《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确认书》为准,并作为年度土地房屋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建设用地内有手续的管线迁改由业主(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无手续的村民用电及村民生活用水等管线迁改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确认书(范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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