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9〕19号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马銮湾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引导试点区内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1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位于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非财政投资的工业企业、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非财政投资项目”),如土地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均未设置海绵管控要求,而根据全区工作部署需要实施海绵城市改造,在2015年-2018年启动,按要求完成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建设机制与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条 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原则上采取政府统一设计,设计单位和海沧城建集团配合指导,企业自行实施,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若企业无法自行实施的,可在项目前期阶段书面委托海沧区属国企负责代建。
第四条 已建设完成的非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海绵城市改造的,如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则按项目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给予工业项目75%补助、房地产项目65%补助;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补助比例提高至工业项目100%、房地产项目70%。其中,项目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预决算价以经区财政审核中心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确认为准。
第五条 以上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产生的二类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在通过市海绵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符合海绵城市建设 指标要求,且开工建设前已填报《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报建表》(见附件2)、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分段下达的方式。项目审核通过后,
预拨补助金额的50%。项目实施后,可根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支付补助资金进度款、尾款。
第八条 企业在项目动工后,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
(一)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 申请表(见附件3);
(二)承诺书(见附件6)(企业自建项目需提供)。
第九条 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且由国企代建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后,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申请进度款。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进度款拨付申请:
(一)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进度款申请表(见附件4)
2.工程进度报表
3.已批复的《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
第十条 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尾款拨付申请:
(一)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尾款 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供核对);
第十一条 海沧区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专款用于企业所申请的海绵城市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人员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三条 区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补助款小于预拨款的,必须于工程决算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差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区级其它同类型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已按厦海政办〔2016〕102号文申请补助的项目,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略)
2.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报建表(略)
3.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 助预拨申请表(略)
4.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进度款申请表(略)
5.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 助尾款申请表(略)
6.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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