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2019〕70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2014年制定的《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8日
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合作社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每年全市评定一批市级示范社,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民主管理良好
1.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登记账簿,规范核算。
2.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按时公开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并管护好项目资产。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且无亏损。
2.种养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30人。
3.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15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
(五)服务能力较强
1.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较高,积极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2.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4.积极参与“农社(农批、农超、农企、农校)对接”或拥有直销店、连锁店;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
5.积极组织成员参加生产技术、标准化、营销等培训。
(六)产品监管严格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正常运行;
3.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七)社会信誉优良
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推荐。各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进入示范社候选名单。
(五)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厦门三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厦门市“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四章 奖励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农项目。
第五章 监管
第八条 建立年报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应按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通过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本社相关信息。
第九条 动态监测管理。认定满两年的市级示范社纳入监测范围,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一)监测。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度按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监测材料;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合作社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各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上报的监测意见,在厦门三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重新进行核查。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称号;若示范社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予以摘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的,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第十一条 被摘牌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三年后若重新参评获得称号的,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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